劳资社保
劳资社保
您的位置:首页 > 劳资社保 > 正文

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2019-10-16 16:29

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序号

证明名称

适用事项

1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保险服务)

2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3

死亡证明材料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4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相关连接:

版权所有 © 晋中学院 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 | All Rights Reserved©2020

电话:0351-3985579 邮编:030619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199号